雪天遇事莫慌张典型案例可参详-m6米乐网页版
发布时间: 2023-12-18 07:59:46 来源: 河工新闻网 字号:
近日,我省大部分地区普降瑞雪,在改良空气、保护植物避免受到低温和风的侵害的同时,也对广大职工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雪天路滑,使得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职工提前离岗回家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么?因为小区路滑导致业主受伤,物业公司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期,我们特刊发一些相关案例,并进行相关权益提醒,希望能给大家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下雪天职工提前回家 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法院:应认定为工伤
冬季下雪天,防火人员擅自提前离岗回家,如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呢?经过三年时间多次诉讼,承德两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应认定为工伤,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
基本案情:职工提前下班遭遇车祸未予认定工伤
2017年11月24日下午,天降大雪。看到没有火灾隐患,某牧场防火人员詹某国,便于下午3时左右下班,并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詹某国被同向行驶车辆撞伤致死。
詹某国妻子申请工伤认定。承德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用人单位某牧场发出举证通知书。该单位提交《聘用临时巡路防火员协议书》等材料并称:詹某国在上班时间离岗回家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属非正常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詹某国妻子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裁决:职工提前下班虽违纪也应认定为工伤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詹某国的工作性质为守路口防火员,主要负责对通过路口的行人、车辆进行防火检查及宣传工作。春季防火根据雪化的程度及气温而定,结束时间为5月31日,秋季防火为9月15日之后,结束为下雪日。防火员工资标准每月2300元除以30天,具体劳务时限以实际工作天数为准,雨、雪天气不计算在内。道路交通事故当日15时30分相关记录为:雪。因雪天不存在火灾隐患,詹某国提前下班,故其在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承德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用人单位某牧场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因为违反了单位内部规定而剥夺职工享受工伤保护的权利。如果职工因违反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而被剥夺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则违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倾向性保护的立法本意。工伤认定采用的无过错补偿原则,工伤认定不追究职工本人主观过错,违反劳动纪律属于一般过错,不应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2020年8月27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雪天路滑导致车辆发生单方事故
法院: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公估费等由某财险公司承担
在雨雪天气里,因为道路湿滑,常会引发交通事故。如果一方被认定为全责,需要承担哪些损失呢?
基本案情:因雪天路滑 车辆发生单方碰撞事故
2020年1月5日,刘某西驾驶宝马牌小客车行驶到衡水市桃城区赵码线时,因雪天路滑、驾驶不当,发生单方碰撞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 拖车服务公司为涉案车辆施救,车主李某支出施救费1500元。经李某申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公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评估,经评估,该车辆损失为180086元,李某为此支出公估费9000元。车主李某为案涉宝马牌小客车,在某财险公司处投保有有车辆损失险504400元并不计免赔约定,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裁决:某财险公司赔偿车主1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财险公司提出,公估报告中车损金额过高。因维修费发票并非确认车辆损失的唯一方法,涉案车辆尚未实际维修,一审法院委托具有公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所做出公估结论来预估车辆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某财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估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对某财险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认可。公估费9000元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且已实际支出,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施救费系李某采取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实际支出施救费1500元,现请求某财险公司赔偿其1000元,系李某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某财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公估费共计190086元。某财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扫雪不及时致业主遛弯时摔伤
法院:由某物业公司承担摔伤损失责任的15%
业主在小区遛弯,因路面结冰致摔倒受伤,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因路面结冰遛弯时摔伤 业主要求物业赔偿
2021年11月8日14时50分许,张某明在小区2号楼东侧道路处通行时,因道路结冰致其摔倒受伤。住院治疗16天,经济损失合计213475.60元。张某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业主摔伤与物业公司的过错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照片、视频光盘、当庭证言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7日当地出现降雪天气,降雪较大。2021年11月8日15时许,对小区内的冰雪路面,物业公司未采取撒盐等融雪措施。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张某明案涉摔伤与物业公司的过错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张某明应承担自身摔伤损失责任的85%,由某物业公司承担张某明摔伤责任的15%。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明医疗费等项损失合计32021.34元(213475.60元*15%)。二、驳回张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物业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物业公司对于其管理服务的小区道路具有基本的维护义务,在降雪后应对关键地点,如人行道路、楼梯等地及时采取积雪清除措施,以保障业主安全通行需求。
2023年2月27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车库门口有冰 导致员工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下雪天,小区地面易出现湿滑现象,尤其是车库门口,更易结冰。如果物业员工在下班途中因路面湿滑而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保洁员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
郭女士于2019年10月5日,到某物业公司从事某小区保洁工作,每月劳务报酬为2100元。
当年12月23日17时09分许,郭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小区东侧地下车库出口处由南向北驶出地下车库加速行进时,与前方由南向北推行电动自行车走出地下车库后,正向左改变行进方向的同事高某红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女士共住院治疗23天,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裁决: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以承担20%赔偿责任为宜
摔伤后,郭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裁定驳回郭女士的起诉。
郭女士与高某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郭女士已在本案之前起诉,该案现已审结,但判决尚未生效。郭女士要求某物业公司给予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郭女士下班过程中,在提供劳务的场所造成自身损害,依据法律规定,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郭女士的伤害后果系因交通事故所致,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高某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郭女士损失的次要赔偿责任。根据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地下车库出口处有结冰路面,郭女士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经过,确定郭女士自行承担80%的损失为宜。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清洁服务合同,事故发生场所地下车库属于服务范围,冬季除雪、除冰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出口处的结冰路面未除冰,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郭女士承担的损失范围内,承担20%赔偿责任为宜。
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郭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221.84元。驳回原告郭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女士提出上诉。2021年8月25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益提示
涉雪民事纠纷当依法解决
对于雪天路滑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仍应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分别由“交强险”和车辆商业险及机动车责任主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生活小区的落雪和路面结冰,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有及时和适当清理的义务。如果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未及时适当履行清理义务的,物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因下雪天职工提出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虽然因雪天因素职工提前离岗回家,可能返回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但是,这并不妨碍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并非指职工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其本质仍然属于上下班途中。违纪行为和工伤保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迟到或早退违反了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因为违反了单位内部规定而剥夺职工享受工伤保护的权利。
■文/记者贺耀弘
图/记者毕春华